【来源:安徽日报】
7月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共8章,48条。针对目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通过地方立法补充细化争议处理规则,总结固化我省经验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草案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的责任。
草案规范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协商,通过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明确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用人单位的预防、协商责任,全面规范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协商工作。
草案注重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提出建立企业、乡镇、行业等多层次调解组织体系,明确调解期限、终止调解、调解协议的确认等内容,规范调解程序,推动柔性化解矛盾。
在完善仲裁程序、优化仲裁服务方面,草案立足提升仲裁可及性和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细化当事人、第三人、集体案件代表人等规定,完善公告送达、审理期限、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程序。
为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草案规定建立多元联动调解体系,明确调裁诉衔接内容,提出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法律援助窗口,整合各方资源力量,畅通争议处理程序衔接,全力化解争议。(记者 范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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