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三小”(小药店、小诊所、小美容)经营使用药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周密部署,有序推进,紧扣药品安全“小切口”,全面排查化解“三小”药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对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现将查处的一批“三小”领域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南浔某牙科诊所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4月,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牙科诊所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诊所用于取牙模的耗材“弹性印膜材料250ml”2瓶及“弹性印膜材料50ml”1支,截至被查获时上述产品均已超过标识失效日期,仍在经营使用中。该诊所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南浔区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德清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
2025年4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牙齿种植诊疗室内发现标识为“葡萄糖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等多款药品均已超过药品标识有效期。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德清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过期药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长兴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2025年2月,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兴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在该诊所“手术室”内发现一台“电动注射器”,该设备无中文标签及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台设备的购进票据及设备注册相关资质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底购入上述设备用于美容诊疗。截至目前,上述设备未在国内注册,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该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长兴县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安吉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从无合法资质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3月,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安吉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二楼“中医治疗室”货架上陈列待用中药饮片黄柏、黄芩、马齿苋若干,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相关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安吉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