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百科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吉林:服装厂主抵押贷款违约被查封设备?逃避执行终将"封住"发展空间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9 08:41:00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查封”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起着关键作用。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了解查封。

张女士经营着一家小型服装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她向银行贷款,并以服装厂的厂房和设备作为抵押。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服装厂的经营状况逐渐恶化,张女士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女士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张女士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受理申请后,立即对张女士服装厂的厂房和设备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这些厂房和设备被贴上封条,张女士不得擅自处置。同时,法院还向相关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该厂房和设备的过户、抵押等手续。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张女士意识到逃避执行是行不通的,于是积极与银行协商,最终达成了还款协议,并按照协议逐步偿还了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这一法条明确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等措施,以确保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也体现了对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可查封财产的范围,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通过这个案例和相关法条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查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财产被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李志刚

吉 林 省 媒体求助维权热线 请联系 李 主 任: 130 1938 8122 (微信同号)

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中心法律热线: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玉强158 9819 5532

企业家权益保障中心法律热线: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晓荷 155 2468 2485

如有侵权及职业道德监督电话请联系北极海新闻:134 7867 1922(微信同号)

本头条号音频、视频及活动图文信息报道系「北极海新闻」独家制作,并享有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匿名转载。本平台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