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张小娟)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助推青海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领导介绍了我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案件办理领域取得的积极成效。
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以来,我省严格遵循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原则,以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双轮驱动,更大力度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坚持立法先行,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强化刚性约束。通过构建“1+4+2”制度框架,16个部门联合出台《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同时,创新建立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一案双查”机制,有效破解先罚后赔的难题,打通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最后一公里”。
截至2024年年底,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数量同比有大幅增长,案件整体结案率达91%,有力彰显制度执行效能与攻坚实效。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24件,赔偿估算价值约101.81亿元,完成土壤修复24.02万立方米、地下水修复1733.87万立方米、地表水修复5.73万立方米,恢复农田8.69万平方米、森林282.08万平方米、草原96.21万平方米。通过义务人自行修复、替代性修复、委托第三方修复等多元方式,及时、高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充分体现了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的责任承担原则,推动环境侵权者从“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
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深化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协作,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机衔接,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实践创新,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多措并举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再上新台阶。
编辑: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