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旅游行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行为,提升游客的体验感,营造更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推动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依法合规持照亮证经营。不得无证无照经营;不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无证操作特种设备。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价格欺诈。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使用虚假折扣、虚标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方式诱骗消费者交易。
三、依法签订旅游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旅游合同须明确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退改规则及双方权利义务,旅行社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不得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停留时间;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游”招徕游客,通过强制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四、规范宣传与广告发布,确保宣传内容真实。不得发布虚假旅游信息;不得夸大产品功能或服务标准;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对通过短视频、直播、社交媒体等发布的旅游宣传内容承担主体责任,确保信息合法合规。
五、严格落实门票价格政策。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景区,严格执行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及相关价格政策。不得强制搭售保险;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
六、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产品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销售“三无”等假冒伪劣产品。
七、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旅游经营单位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严禁超范围经营或违规承接高风险旅游项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旅游设施、交通工具及餐饮住宿符合安全标准。特种设备须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定期检验,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设备。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文化旅游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对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
编辑/蒲爱佳 责编/陈萌 审核/虎俞均 终审/谢涛


